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229号建议的答复
| 索引号 | 113500000035990122/2023-10574 | ||||||
| 有效性 | 主题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 ||||||
| 标题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229号建议的答复 | ||||||
| 发文字号 | 闽税函〔2023〕49号 | 发文日期 | 2023-03-30 | ||||
| 关键词 | 废止时间 |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229号建议的答复
答复类别: A类
陈诗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优化台胞个税政策安排的建议》 (第 1229号)收悉。 我局现答复如下:
一、积极落实在平潭工作的台胞相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对台优势,吸引台胞回国创业就业。2014年, 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4号), 在平潭先行先试对台税收优惠。2021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6号), 将该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关于您提出的提高税负差额补贴问题, 我局将积极配合省财政厅加强相关税收政策调研,提出进一步消除两岸之间税制差异意见,以不断增进台湾同胞福祉,推动两岸共同家园建设。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的解释说明
我国的税权高度集中, 除中央明确授权外,地方政府、省级及省以下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我局无权直接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或降低税率。 我省各级税务部门将持续落实好现行惠及台胞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并适时向财政部、税务总局反映您所提出的个人所得税涉税建议, 如有最新税收政策出台, 我们也将积极予以贯彻落实。
非常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恳请继续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联系, 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帮助我们改进工作,共同推进平潭综合实验区高质量发展。
领导署名: 郑孝真
联系人:陈 洁
联系电话: 0591-87098315,13609589877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3 年 3 月 30 日